摘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内容解读: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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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支出 |
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
定额扣除 |
1000元/月/每个子女 |
父母(法定监护人) 各扣除50% |
父母(法定监护人) 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学历教育支出 |
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 |
定额扣除 |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或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3、具体扣缴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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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
定额扣除 |
400元/月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本人扣除 |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取得证书的年度 |
定额扣除 |
3600元 |
本人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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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注意事项:(学历继续教育支出)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三、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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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
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本人医药费用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父母其中一方扣除 |
注意事项: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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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在偿还贷款期间(不超过240个月) |
定额扣除 |
1000元/月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6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注意事项:
1、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2、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五、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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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城市 |
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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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月 |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11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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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800元/月 |
注意事项: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六、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
扣除方式 |
扣除标准 |
扣除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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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
独生子女 |
定额扣除 |
2000元/月 |
本人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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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 |
定额扣除 |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
平均分摊: 赡养人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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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摊: 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指定分摊: 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注意事项:
(非独生子女)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福安计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